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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集团经营管理“十条禁令”

发布日期:2017-06-22  浏览次数:2709

  1、禁止擅自对外担保、投资。

  2、禁止私开单位银行账户、坐支现金、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

  3、禁止私招乱雇用工。

  4、禁止计划外工程。

  5、禁止肢解工程逃避招标。

  6、禁止擅自将自营工程转为外委施工。

  7、禁止与业务单位非正当交易。

  8、禁止违规采购物资。

  9、禁止领导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性收入。

  10、禁止擅自调整政策指标。

  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当事人有党政职务的一律撤职、无党政职务的一律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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