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之窗
淮北矿业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的规定
淮北矿业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等
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党员干部是指集团公司全体党员和管技岗位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员干部为本人及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
第四条 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要按照文明、节俭、廉洁的原则,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
第五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树立文明新风,确需操办生日、升学、参军、出国、履新、乔迁等事宜时,只准邀请亲属参加。
第六条 严格控制婚丧嫁娶事宜的规模。
(一)不得邀请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管理、服务对象。
(二)宴请非亲属人员不得超过8桌。
(三)收受非亲属人员的礼金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元/人次。
第七条 党员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敛财,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对于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集团公司领导要带头执行本规定,不准邀请下属参加本人及亲属的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不准参加下属的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宴请。
第九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操办结束后10日内,填写《淮北矿业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备案表》,连同遵守本规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将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述职述廉报告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按时、不如实报告的;
(二)邀请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管理对象、服务对象的;
(三)违规操办生日、升学、参军、出国、履新、乔迁等事宜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一)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的;
(二)动用公车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私营企业及个人的车辆参与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的;
(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四)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的。
第十二条 违规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比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疏于教育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等事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 上一篇:党员干部要谢绝“升学宴”“谢师宴”
- 下一篇:淮北矿业集团经营管理“十条禁令”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30263号 技术支持:网新科